2004/12/15 | 影响中国数字传媒发展的主要因素
类别(IT业界) | 评论(0) | 阅读(173) | 发表于 14:54
影响中国数字传媒发展的主要因素
□  唐润华
  传媒业的发展与社会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目前,“数字技术正在成为支撑所有传媒的存在基础、技术标准与发展取向,正在改变不同形态传媒的边界”①,正在成为传媒发展的方向。以海量的内容+迅捷的速度+个性的服务为特点,数字传媒正在改变传统的传播模式,包括传播者的运作模式和受众的信息接收模式,最终还将改变传媒业传统的经营理念和传播格局,并对整个人类的社会生活产生革命性的影响。

  在中国,受惠于全球化趋势下的信息流通和技术共享,数字传媒的发展有着良好的基础,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要远远小于传统媒体与他们的西方同行之间的差距,有的方面(如手机信息)甚至在全球居于领先位置。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影响数字传媒发展的关键因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层面。

  一、政策层面

  对数字传媒来说,它的生命与国家政策息息相关。具体说来,国家在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将直接对数字传媒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是国家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

  数字传媒的高科技含量决定了它对统一的技术标准的依赖性,而技术标准通常由国家确定并带有强制性。比如我国公布了《我国有线电视向数字化过渡时间表》,规定2005年开展数字卫星直播业务,同时开展地面数字电视实验,2008年全面推广地面数字电视和高清晰度电视播出,并将于2015年停止模拟电视的播出。世界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政策规定:美国、英国、日本停止模拟电视播出的时间分别为2006、2010、2011年。数字传媒业必须根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及其实施时间表来制定或调整自己的运作模式、资金投入及投向、技术装备更新、人力资源配置。

  其次是国家的产业政策。

  较之传统媒体,数字传媒的产业链大大扩展,覆盖面和涉及面也更加广泛,因而其受政府的产业政策影响也会更大,IT业、信息服务业、电信业、印刷业乃至造纸业的风吹草动,都可能波及到数字传媒业。比如多年来业界一直在议论的电信与电视互相进入、三网合一等问题,与其说是技术问题,毋宁说是政策问题。

  第三是国家对传媒兼并的规定。

  在数字传媒时代,所有传播形态、传播手段间,都已具备在更高水平上共享信息的基础。这提供了促进传媒整合的内在动力,更提供了传媒生产方式、运行方式变革的基础,从而为不同形态、不同地域的传媒之间的兼并重组创造了更便利的条件。然而,传媒兼并涉及行业垄断、信息安全等多方面的问题,许多国家对此都有各种限制。如美国就规定在同一城市不能同时拥有报纸和电视台,同一传媒公司拥有的电视网的覆盖率不能超过全国市场的30%等等。在我国,虽然传媒兼并或整合尚未进入市场化运作阶段,但国家同样会从政策上加以调控。比如广电总局今年年初在《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就规定,允许各类所有制机构作为经营主体进入除新闻宣传外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允许境外有实力有影响的影视制作机构、境内国有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合资组建由中方控股的节目制作公司。电台、电视台和广电集团(总台)内重组或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在确保控股的前提下,可吸收国内社会资本探索进行股份制改造,条件成熟的广播电视节目(包括电视剧)生产营销企业经批准可以上市融资。

  二、技术层面

  信息技术的每一项发展都会对传媒业产生重大影响。

  可以预料的是,随着技术的发展,今后数字媒体的各种形态,即广播、电视、网络、手机、数据库乃至报刊等,将出现更多的融合和共享,推动数字传媒业的内部进行更大范围和更大力度的资源整合。以手机为例,它最早只是单一的通信工具,后来增加了娱乐功能,又具备了信息接收与转发功能、网络浏览功能,现在同时又成为了信息采集和传送工具——越来越多的媒体记者通过手机录音、拍照、录像(BBC和厂家联合开发的一种手机可以录像2个小时,图像质量达到播出水平),并及时发回编辑部。另一方面,当前数字传媒的发展也还受到一些技术因素的制约。比如,数字电视的技术成本限制了它的迅速普及;手机的信息容量成为限制其成为更实用和便捷的媒体终端的瓶颈;互联网的发展也面临垃圾邮件、病毒、黑客等技术因素的困扰。

  三、经营层面

  这涉及传媒企业内部的发展战略、资本运作、资源整合、赢利模式、运作机制、营销策略等一系列因素,每一方面都可能对企业乃至整个数字传媒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或制约作用。

  四、法律道德层面

  近年来,我国传媒界在探讨行业发展时一直比较关注的是与政策层面相关的外部环境、与技术层面相关的客观条件以及与经营层面相关的发展战略,这是无可厚非的,也是传媒业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传统媒体向数字媒体过渡时期所必需的。遗憾的是我们在关注这些问题的同时,没有对另外一些与法律道德相关的问题予以足够重视,有的甚至在有意无意地“打擦边球”,明目张胆地实施一些明显与法律道德相悖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盗版侵权

  盗版侵权的核心或实质就是在未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相应报酬的情况下复制或整体使用别人的劳动成果。当前,盗版侵权已经成为中国数字传媒界的公害,从报刊、广播、电视,到图书、电影、软件、数据库、音像制品,没有哪个行业能够幸免。然而,最让人痛心的是,很多媒体、很多传媒人已经对盗版侵权行为司空见惯,不但不加以抵制和谴责,反而纵容姑息,甚至同流合污。盗版侵权带来的严重后果有目共睹,从国家利益的角度而言,正如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王自强所说,“影响了我们的经济发展、产业发展,影响了我们的财政税收,损害了我们的国家形象”②。

  就数字传媒的发展而言,盗版侵权会导致行业内部不公平竞争,并面临巨大法律风险。美国专门提供音乐下载服务的网站NAPSTER的破产,就是例证。这家专门提供音乐下载和交换服务的网站在1999年建立不久后就迅速红火起来,一年之内用户达到了令人不可思议的8000万,但很快它就被几家著名大唱片公司起诉到法院,被索赔高达几百亿美元的侵权损失,最后不得不申请破产。

  2.失实信息

  提供信息是传媒的首要功能,获取信息是受众的最大需求。因此,所有的媒体都把提供新闻信息作为吸引受众眼球的最重要的手段,由此产生的竞争可谓愈演愈烈。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出奇制胜,一些媒体不惜违背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发布了大量不实的新闻信息。有的没有到新闻现场采访,或未加以核实,就将传言当作事实加以传播;有的是添油加醋、推测臆断,在零星事实的基础上加以主观想象,任意发挥;有的是凭空捏造、无中生有,完全是造假贩假。我们必须认识到,新闻信息失实现象愈演愈烈,将给传媒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企图通过发布失实信息来赢得竞争,实际上是饮鸩止渴。

  3.低级趣味

  当前,一些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片面追求眼球吸引率,大量发布着格调低下、低级趣味的内容。有读者形容眼下一些媒体的文化娱乐版是“明星取代了模范,美女挤走了学者,绯闻顶替了事实,娱乐覆盖了文化,低俗代替了端庄”。传媒具有影响和引导舆论的功能,不能一味地迎合部分受众的低级趣味,更不能以自己的低级趣味去污染广大受众。这在西方传媒界也是公认的。前段时间美国著名歌星珍妮·杰克逊在演出中露胸,此事发生后在美国引起了轩然大波,珍妮的行为受到了公众的强烈谴责,转播晚会的电视台受到了罚款处理,美国娱乐界和传媒界还因此引发了一场关于职业道德标准的讨论,美国有关当局则对娱乐和传媒的“不雅行为”提出了更严格的界定和更严厉的处罚。由此可见,低级趣味不但为广大受众所不齿,而且也可导致传媒声誉的下降,并受到法律和市场的惩罚。

  4.色情泛滥

  如今色情已经渗入了许多数字媒体,并且达到了明目张胆、肆无忌惮的程度。手机在使我们能够方便迅捷地获取信息、与外界交流的同时,也常常使我们被那些无聊而下流的黄色短信所困扰。而网络更易使色情泛滥。这种种现象为网络媒体业埋下了巨大的定时炸弹,它随时都可能引爆,给整个行业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作者是新华社新闻研究所中外媒体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任)

  【注释】① 陆小华:《数字媒体观与传媒运行模式变革》,《新闻记者》2004年第一期

   ② 《盗版光盘多在国外生产 中国成盗版最大受害国》,《新京报》2004年4月14日

来源:中国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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